成都市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成都市作家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成都市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繁荣成都市的文学创作,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成都市文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成都市青羊区金家坝街7 号。
第二章 凯时尊龙的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凯时尊龙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本团体、个人会员进行文学创作。
(二)组织本团体、个人会员进行文学研究。
(三)组织本团体、个人会员进行文学活动。
(四)发现和培养新生力量,加强对青年作家的培养文学新苗的扶植。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面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主席团授权的审批小组讨论通过;
( 三) 缴纳会费,由主席团授权的作协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16
(五)会员中的中共党员和其他民主党派党员须按照党章和各自政党的章程要求,积极发挥作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主席团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委会委员;
(三)审议主席团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市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团体会员组织居住在本地或本系统的个人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市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团体会员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最长不超过6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主席团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主席团的职权是:
(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年终负责听取副主席年度工作报告;
(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主席团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主席团主席、副主席、主席团委员由全委会选举产生,全委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
(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因特殊情况,在报请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议;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每年11 月代表协会向主管单位提供年度工作报告。
(五)主席团成员应在每年11 月向主席团提供个人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主席团会议决定;
( 四) 决定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六) 常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七)秘书长、副秘书长应在每年11 月向主席团提供个人年度履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全委会委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 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全委会委员、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全委会委员、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执行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单位章程或者全委会决议的全委会委员、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全委会委员、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全委会委员、主席团委员、副主席、主席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全委会会议,在全委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全委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全委会会议;
(五)向全委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全委会、主席团会议和协会重要会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会议实行1 人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 中、后) 向成都市民政局报告:
( 一) 接受境( 内) 外捐赠资助的;
( 二) 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 三)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
( 四) 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 五) 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 六) 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 七) 主席团换届;
( 八) 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会费;
( 二) 捐赠;
( 三) 政府资助;
( 四) 在核准的凯时尊龙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 利息;
(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其标准为每年50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凯时尊龙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主席团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8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主席团。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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